
大风说法|大妈转身被路人撞倒骨折,路人赔偿7万元公平吗?法官律师点评何为“安全距离”
网传大妈转身后被路人撞伤,法院以“路人未保持安全距离”认定路人为次责,引发网友关切,“以后都不敢出门了”“人离人多远才能免责?”针对网友关切问题,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采访多位法律专业人士进行解读。
事件回顾——
法案以案普法后,“大妈走路突然转身撞到路人”登上热搜
据媒体报道,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曾公布一起行人碰撞纠纷:近60岁刘某在人行道边接听电话时突然转身,与后方同向行走的路人王某相撞,导致刘某右股骨颈创伤性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法院调取监控后认定,刘某在无突发情况下突然折返,未观察后方情况,负事故主要责任(约70%)。
李沧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讲述,王某因未保持安全距离、未尽合理避让义务,承担次要责任(约30%)。经多次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王某赔偿刘某7万元。刘某最初主张赔偿18.8万元,最终调解金额为7万元(约占总诉求的37%)。案件讲述完毕,讲述人呼吁民众牢记安全规则,警惕交通危险行为。
2025年5月9日,【#大妈走路突然转身撞到路人获赔7万#法院:未保持安全距离】话题登上热搜,不少网友为路人“鸣不平”,还有网友质疑法院“判罚不公”。
案件溯源——
专家指出,法院“调解”和“判决”是两个概念
记者检索发现,该案系“青岛中院”微信公众号于2024年11月11日首次转发的一档说法节目。案件具体发生时间未在公开报道中明确。
青岛中院公众号截图
5月9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以“李沧区法院”“行人相撞”“侵权责任纠纷”等关键词检索,均未发现相关案例。记者联系当事法院——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求证案件详情,未获正面回应。
为何法院公布的案件在官方裁判文书网站中无记录?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采访多位司法专业人士,均称“以调解方式结案,调解书通常不在官方网站公开。”此外,专业人士指出,“调解”为“法院主持下,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的程序”,重点为“当事人自主协商,法院居中引导,法官可提出建议,但不得强制”;而“判决”为“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案件争议作出的强制性裁判,是法院单方裁判,当事人被动接受”。
官方回应——
网传撞人路人为男性,实为女性
受伤者并非突然转身,系法院普法时表述不当造成误导
5月10日,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郭栋接受媒体采访时介绍了案件详情。
郭栋介绍,此案的事发时间是2023年5月19日,原告为女性,碰撞事故发生时59岁,被告也是一名女性,事发时29岁。事发当时,原告在道路上行走,其间放慢脚步接电话,后停下缓慢转身站住,被告当时从后面左右张望快步前行,并未注意前方情况,将原告撞倒,导致原告右股骨胫创伤性骨折。后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事发现场画面
真实案情与普法案例介绍的案情、网传的案情存在较大出入。
第一,网传撞人的是男性,实际上是女性,在发布的普法视频和文字中,法官只是用刘某和王某指代,并未体现二人性别。
第二,普法案例中提到原告“突然转身往回走”与事实不符,实际上,从现场监控视频看,原告并没有“突然转身往回走”,只是缓慢转身站住,此时原被告之间尚有一定距离。
第三,普法案例中提到被告“存在未保持安全距离的过错”,表述不当。真实案情中,被告从后面左右张望、快步前行,存在未注意前方情况的问题。
2023年9月17日,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原被告双方均聘请了律师进行代理。后办案法官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共同查看了调取的监控视频,双方共同商定对此事协商解决。此后,办案法官多次与双方沟通调解方案,被告同意赔偿原告70000元,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支付,原告同意该调解意见和支付方式。
2024年6月27日,双方到法院签署了调解协议,法院于次日出具了民事调解书。签署调解协议后,被告2024年7月28日向原告支付了第一笔赔偿款1万元,并自2024年8月起于每月28日前均按时向原告支付6000元,目前只剩一期余款6000元因没到时间尚未支付。双方在履行调解书过程中未发生争议。
对于网传案情与真实案情存在出入的问题,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郭栋介绍,对于法院此次普法过程中因法官描述事实不准确、表述不当,给广大网民造成误导的问题,在此诚恳地道歉。
多方点评——
安全距离的“边界”如何定义
“未保持安全距离,未发生合理避让”有法律依据吗?“安全距离”是如何界定的?法院调解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就以上网友关切,华商报大风新闻采访了多方点评此案。
律师说法一:“无法保持安全距离的公交车上”,若出现类似情况应视现场而定
知名公益律师、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朱长江表示,此案中,虽未公布具体数值(安全距离是多少米)规定,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5条对行人通行规则的规定反应的安全精神,行人应保持合理距离以确保安全。
本案中,王某在刘某身后,若保持足够距离或及时减速,可避免碰撞。其未采取避让措施,存在过失。法院以此为由认定王某承担次要责任具有合理性。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5条精神,“行人应保持合理距离以确保安全”,司法实践中,界定安全距离主要考虑其合理性,评判因素可能包括:跟随距离、道路的宽窄、路况、场景、有无突发状况等。
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除了道路,公交车上也容易出现碰撞问题,若发生类似情况,法律如何认定呢?朱长江表示,首先,公交车内属于“公共场所”,且属于人员密集、流动性差的移动场所,司机、乘客均需对自身和他人安全负有更高注意义务。同时,在此种情况下,公交车内空间拥挤,安全距离的认定标准低于开放道路,从“合理性”角度判断,乘客站立时紧贴他人,一般不认定违反安全距离。
公交车上,若乘客因紧急刹车等原因碰撞,需区分司机责任与乘客责任,如司机违规驾驶,如急刹,公交公司承担主要责任。若乘客自身未站稳或突然移动(如转身、奔跑),乘客需自行承担责任。若多名乘客在车辆行驶中因肢体动作发生磕碰造人身损害,需具体分析不同乘客的站位、动作幅度等客观因素考虑相应的责任承担。
律师说法二:行人相撞不属交通事故,协商的重点是“自愿通过和解”
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宝坤介绍,行人与行人在道路上相撞并不属于交通事故,而应归类为“民事侵权”范畴。
在处理民事侵权案件时,责任通常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来划分。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类型。过失指的是行为人本应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导致损害结果,但由于疏忽或过分自信而未能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最终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在本次事件中,法院在调取监控证据后认定王某未保持安全距离、未尽到合理的避让义务,即法院在事实调查后认为王某存在过失。
安全距离如何认定?李宝坤表示,现行法律法规对行人与行人之间的安全距离并无明确的量化规定,一般需要综合考量地点、天气状况、道路情况等因素来作出认定。
对于法院主持双方协商的情况,李宝坤指出,协商是纠纷发生后,各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通过和解来化解纠纷的方式。和解达成后,通常双方需签署《和解协议》,或者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根据双方的和解方案出具《调解书》。和解本质上属于合同行为,只要满足《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所规定的情形,即1.行为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即可成立。
律师说法三:在司法实践中,类似案件责任划分通常还会参考一些具体因素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赵良善介绍,类似案件判定中,不仅是参考法条,还需结合事故发生的地点,人流量情况,是否有障碍物影响视线、路面是否湿滑等。如果一方存在行动不便、视力听力障碍等可能影响其正常行走和感知周围环境的因素,也会在责任判定时予以考虑。
赵良善表示,关于责任比例的确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主次责任的划分并没有明确统一的标准,通常根据具体案情结合上述因素在一定范围内确定。他提醒,走路要当心,应当尽到谨慎和合理注意义务,保持安全意识,遵守交通规则和基本通行礼仪,避免因自身疏忽或不当行为引发意外事故。
从业法官——
司法实践中法官有“自由裁量权”,此权利是为“填缝隙”而非“和稀泥”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领域中,存在“司法自由裁量权”。对此,从业22年的一线法官李梅(化名)对此权利做了解读。
李梅介绍,所谓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或审判组织在事实认定正确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认识、经验、态度、价值观以及对法律规范的理解而选择司法行为和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权力。但此权利被限制在法律范围内,即无论法官如何自由裁量权,都必须以法律授权为前提,不能超过合法限度。
此案中,当事法院判定刘某与王某均存在过错,但《民法典》仅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未明确具体场景下的责任比例划分。因此,当事法官需结合监控证据、双方行为模式(如刘某转身的突发性、王某的行走状态)等客观事实,将抽象法律转化为具体责任分配。这一过程依赖法官对“合理注意义务”的专业判断,而非主观情感或舆论倾向。
本案以调解结案,导致司法公开的局限性被放大。调解书未在官方网站内对外公开,导致公众无法通过法律文书了解法官裁量的具体依据(如7万元的计算标准、责任比例与赔偿额的对应关系)。
对此,李梅指出,司法绝非谁闹谁有理、谁横谁有理、谁受伤谁有理,自由裁量权既是司法专业性的体现,更需通过充分释法明理来建立公信力。对涉及公众普遍认知的案件(如行人责任纠纷),法官在调解或判决中需更注重释明裁量依据——例如在调解协议中载明责任划分的计算方法,或通过典型案例发布细化“合理注意义务”的认定标准。唯有让裁量权的行使过程尽可能“可视化”,才能让此合理规定为正义“填空”,而非给案件“和稀泥”。
相似案例——
行人逆行被绊倒致死案法院未支持索赔
大妈打小伙摔伤案,小伙赔30%
案例1:2019年,北京某车站的进站口处,67岁的王老 太在离开闸机逆行时,与身后正常排队检票的刘女士相撞,被对方的行李箱绊倒跌地。之后,王老太因为脑出血而不幸去世,王家人索赔62万元。
最终,法院驳回了家属的所有诉讼请求,法院认为:第一,王老太转身逆行而出,更应避让顺行的旅客并观察周边情况,本人对被绊倒的损害具有过错。第二,刘女士正常进入检票口,绊倒的事发全程不足4秒,“刘女士无法预见,亦无法在瞬间作出可能发生意外情况的判断”。法院总结说: 行走的安全注意义务应由转身逆行者负责,不应将高度注意义务强加于他人身上。
案例2:2023年,辽宁鞍山29岁小伙与65岁大妈因房产发生争执,争执中,大妈拿肩膀往小伙身上靠,小伙躲闪后致大妈摔倒。事后大妈要求小伙赔偿未果后,将小伙告上法庭,索要13734.84元赔偿。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小伙不具有殴打大妈的行为,但小伙与大妈之间具有肢体上的触碰。双方发生纠纷,双方本应冷静理智应对,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解决矛盾,但双方均未克制自己的情绪,控制自己的行为从而导致矛盾升级为肢体冲突,小伙作为一个年轻成年男性应预见到在双方发生激烈矛盾的情况下,与一位年过六旬的女性发生肢体接触的后果,且大妈在与小伙肩膀部位发生轻微接触后倒地,故小伙对大妈的合理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判决小伙承担30%的责任。
大妈因本次事件造成合理经济损失为11304.84元(医疗费7204.8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护理费2400元、交通费100元),小伙儿应对大妈的合理经济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3391.45元。判决后,小伙不服并上诉,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王煜鑫 编辑 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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