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子离婚后与儿子30年互不来往,去世后儿子要求分遗产!法院:再婚妻子继承80%
来源:广州日报
父亲离婚后“消失”十余年,儿子未成年时期未付一分抚养费;儿子成年后拒绝赡养父亲,父子俩三十余年未曾来往,形同陌路。
可当父亲骤然离世,多年未见的儿子却突然出现,要求分割遗产,这出“家庭伦理剧”,法院如何判?
1983年,郭某与何某步入婚姻殿堂,次年儿子小郭出生。然而这段婚姻仅维持了6年便破裂。
1989年,经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小郭由母亲何某抚养,郭某需支付抚养费。但在此后的30多年里,郭某仿佛人间蒸发,既没给过抚养费,也从未探望过小郭。
小郭的成长、教育、医疗等费用均由母亲独自承担,“父亲”这个称呼,对小郭来说,只是一个空洞的名词。
2005年,郭某与谭某再婚,两人共同购买了位于上海的一处房产。
2019年,郭某重病离世,在他病重期间,谭某悉心照料其生活起居。而小郭,是通过法院通知才知晓父亲去世的消息。
郭某去世后,谭某与小郭就遗产分割问题产生了激烈争议。
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
儿子小郭愤怒地说:“他30年没管过我,我上学、看病的钱都是妈妈借的。现在他去世了,他妻子却想独吞遗产,这太不公平!”
而妻子谭某也反驳道:“他生病这5年,都是我在贴身照顾,儿子连个电话都没打过。现在来争遗产,良心何在?”
儿子小郭在父亲病逝后突然出现要求分遗产,图为人民币 资料图
奉贤法院审理后认为
未赡养不等于不分遗产,但可以少分
从法律层面看,赡养义务具有独立性。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不能因为父母之前未履行抚养义务就免除。子女对父母不尽赡养义务,不仅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也违背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社会伦理道德。
对此,法律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本案中,谭某实际承担了郭某的主要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责任,且在处理后事中发挥关键作用,应当多分。
反观小郭疏于履行赡养义务,既未提供经济支持,也缺乏必要的情感关怀,应当不分或者少分。但鉴于小郭疏于履行赡养义务系出于郭某在小郭未成年时不履行父亲的抚养义务而导致亲情缺失,故对于小郭应当酌情少分而非不分。
最终,法院判决上海的房产中,谭某继承80%,小郭继承20%。
亲情不是数学题,没有绝对公平。法律不提倡 “以怨报怨”,即便父母未尽抚养义务,子女仍需履行赡养责任。
财产分割时,法院会综合考量双方的责任履行情况及存在的过错。家庭关系需要家庭成员共同用心经营,父母在子女成长中应给予关爱,本案中,小郭成年后也应主动修复与父亲的关系,而非“老死不相往来”。
家庭关系的修复,既需要法律作为底线保障,更需要亲情的力量来打破隔阂。希望每个家庭都能多一些包容与担当,少一些冷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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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老人离世后保姆获巨额遗产 其还要求带走骨灰海葬
“法官,保姆已经拿到很大金额的遗产了。如今竟还要求我们交出老人的骨灰,这实在太过分了!”我接到一通情绪激动的电话,对方的声音充满了愤怒与无奈。
老人的家属与保姆发生激烈争执,图为漫画示意图
“我妻子现在在国外陪孩子读书,她还不知道这个案子。之前保姆王阿姨起诉我妻子要求按照遗嘱继承财产,我妻子已经非常生气了。之前老人一直是我们照顾的,后来我妻子陪未成年的女儿去国外读书,再加上我岳母去世了,国内就是我经常去看望我丈人。老人希望海葬,我们愿意履行,但必须是家人来完成,外人绝无可能插手!”张先生在电话里继续激动地说道。
这是一起一般人格权纠纷案件。原告王阿姨是一位保姆,雇主生前立下遗嘱将部分财产留给保姆之后,还另外要求海葬,并指定由保姆一人操办,不许他人干涉。然而,雇主的骨灰目前由其女儿保管,王阿姨因此起诉女儿,要求归还骨灰以便由其操办海葬。近年来,因处理后事引发的一般人格权纠纷并不鲜见,但一般都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像本案系家庭成员与外人的纠纷,确实罕见。保姆还能要求女儿交出父亲的骨灰?一时间,连我也觉得匪夷所思。
一份遗嘱引发的积怨
“法官,她就是个老实的保姆,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在与原告代理人的沟通中,对方反复强调王阿姨的诚实与尽职,在遗产纠纷中已经作出了巨大让步。“如果按照遗嘱,王阿姨能拿到更多钱。她只是觉得既然接受了老人的财产,就应当遵照老人的意愿行事。”
原来,在此之前,王阿姨已因遗嘱继承问题起诉雇主女儿。在那场遗嘱继承纠纷中,双方积怨已深。女儿一方面对父亲为何将巨额遗产赠予外人感到不解,另一方面对父亲在母亲去世后与自己疏远,甚至将丧事都交由外人办理感到痛心。
在倾听双方立场后,我意识到此案若直接开庭审理,将陷入诸多复杂的困境:尽管遗嘱能传达被继承人的意愿,但在涉及人格权和亲情情感时,是否应全盘遵照遗嘱?是否应剥夺子女的祭奠权利?这是否违背了公序良俗?另外,骨灰的法律属性尚不明确,是否可以作为遗产处理也存在争议。本案不仅涉及法律问题,更涉及家庭情感、伦理道德等多个层面。关键在于寻找情与法的平衡点。在双方情绪激烈时,调解成为解决矛盾的有效途径。
调解陷入僵局
我再次与双方分别沟通,试图探寻原告的坚持所在。
“法官,您也看到了,原告就是一个淳朴的保姆,文化程度不高。对其他人来说,可能拿到遗产案子就结束了,这个案子对她没有任何好处,但她就是要把骨灰要过来,去给老人办理海葬。她坚持要遵照老人的嘱托,完成老人的遗愿。”原告代理人说道。
“我绝不可能将老人的骨灰交给保姆。如果她随意处置,我们根本无法知晓。更何况,她与老人没有任何血缘关系!” 被告坚决反对。
鉴于双方各不相让,我提出双方共同执行海葬。但被告丈夫张先生强烈反对:“不可,我妻子见到原告将情绪失控,场面将难以收拾。”原告代理人亦表示:“不可以,原告害怕被告。之前的纠纷已闹得不可开交,两人不能相见。”
求“最优解”
面对双方的对立,我暂时搁置共同执行的方案。显然,双方缺乏感情基础,雇主女儿对保姆还心生怨念。
我多次与王阿姨沟通,肯定她在老人晚年所付出的努力,也从中国传统习俗出发,希望她能理解雇主女儿的情感需求,避免越俎代庖。同时,我也对被告进行情绪疏导,帮助她理解父亲与保姆之间的信任关系。
法官与保姆王阿姨进行沟通,图为漫画示意图
同时,我查询了海葬的具体流程:由专门部门负责,每年的4月、5月和10月进行。轮船行至指定海域后,由专人组织追思祭奠仪式,随后在一楼甲板进行骨灰撒海活动,每户可安排6名家属参与。
再仔细翻阅卷宗,老人的遗嘱虽表明“火化撒灰大海均由保姆一人操办,不举办任何仪式,其他人不得干涉”,但并未明确禁止女儿参与海葬。发现这一突破口后,我提出由王阿姨申请海葬,由雇主女儿携带骨灰上船参与仪式。对于这一提议,女儿表示同意,但强烈要求王阿姨不得参与,以免双方在船上发生冲突。
我再次与王阿姨沟通,“毕竟被告是老人的女儿,两人之间也没有什么实质上的矛盾,现在大家都同意海葬,海葬也是有流程要求的,受天气、环境因素的影响,一年就只有三个月的时间可以实施海葬,现在已经是8月了,最好能赶在今年10月完成海葬,否则要再等到明年4月了。大家都各退一步,由你去办理海葬的申请事宜,到时候雇主女儿登船由工作人员操办具体流程。关键是实现老人海葬的遗愿。”王阿姨的律师也主动提出:为了避免冲突,可以由她上船参加仪式代为见证。“法官,就按你说的来吧。”王阿姨终于同意了上述方案。2024年10月海葬仪式完成后,王阿姨撤回了本案起诉。至此,本案得以圆满解决。
死者已逝,生者仍存。处理涉及身后事的案件时,我们必须充分考虑传统习俗与公序良俗,仪式感与家属参与感也至关重要。骨灰的性质在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通过调解,我们避免了直接裁决,既尊重了逝者遗愿,又兼顾了子女情感。
作为法官,我们每日在衡量情与法的距离。法律不仅是冰冷的条文,更是有温度的工具。如何有效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才是法官工作的核心。法律的力量不仅在于其刚性,更在于其柔性与包容性。在情与法的交织中,我们追求的不仅是公正,更是人心的安宁与社会的和谐。
责任编辑:胡淑丽_MN7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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